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必须采取回避制度。专家或直系亲属如有申请项目送交评审时,专家本人一律回避评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出版基金委办公室将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结果报送出版基金委委员评议后,编制资助项目方案,提交出版基金委审批。出版基金委在审定资助项目方案时,委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七条 资助项目方案批准后,九月三十日前,出版基金委将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名单在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布,同时通知著作申请人,著作申请人根据获准资助项目的通知与出版单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并将出版合同复印件报送出版基金委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出版基金委办公室根据每年资金来源,项目资助指南和基金委年度工作计划,审核基金财务管理部门编制的当年本息收入和资助金及评审管理费的预算,并根据基金预算,拟定资助方案,一并报出版基金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基金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金委批准公布的资助项目名单,按计划进度向指定出版单位拨款。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出版基金年度执行情况,编制资助金和评审管理费年终决算,经出版基金委办公室核准后,报出版基金委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接受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受资助的出版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账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出版基金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对承接著作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出版单位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出版基金委办公室。如遇不能按期按质完成出版任务,出版基金委办公室可向基金委提出撤销资助和中止出版的建议,出版基金委审批后,出版基金办公室通知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并由基金财务部门收回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