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3年2月19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完善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励工作,调动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及综合性或跨部门以及由国防科工委直接下达研究计划所完成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属于下列范围的成果,可以直接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系统综合分析的研究成果;
(二)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三)为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四)为确定重大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武器系统、国防工程和引进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五)在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六)国防专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凡属各行业范围的、专业性的以及本部门下达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申报各部门和军队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已获得部委级奖和军队级奖的国防科技软科学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本奖励。
第四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本奖励属于部委级奖励,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凡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大,被采纳后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大。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系统、完整的文档。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较明显创新,被采纳后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某一方面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较大。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较完整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