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使国防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内容是成果信息的收集、加工、传播;推广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技术市场管理;适应性技术开发;统计评估等。
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采取计划管理和技术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项推广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以现有科技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为基础进行充实、调整,形成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称国防科工委),各部、总公司(下称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各地区)国防科工办,各厂、所、院校(下称基层单位)的成果管理机构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成果推广的具体规章;
(三)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和督促检查;
(五)负责涉及国防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编制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规章;
(二)负责编制和实施本部门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定期报告国防科工委;
(四)对基层单位的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