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评定工作;
(二)审定并推荐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特等奖项目;
(三)对国防专用授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订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的具体办法。
国防科技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
第七条 国防科技评委会设立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技术、军用材料等行业评审组。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至2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待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和奖励等级的初步评定;
(二)提出裁决本行业报奖项目重大异议的建议;
(三)承办国防科技评委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行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常务秘书所在部门负责。
三、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其所属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含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军兵种、大军区,总部有关部、局(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审查并向国防科技评委会申报。
(三)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将符合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内部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通知要求,做好答辩准备工作,每个项目由主要发明人1至2人参加答辩。
(六)行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初步评定项目的奖励等级,将评定结果报国防科技评委会。
(七)国防科技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定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由国防科技评委会逐项进行评审。
(八)国防科技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授奖。
(九)经国防科技评委会评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请求复评的,视为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