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办法
(1990年3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造发明,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专用发明系指在科研、生产和试验中产生的并在申报奖励前用于国防建设(含航天技术)的创造发明。
第三条 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国防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自然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是指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没有的,或者国内外虽有,但技术保密尚未公开的;
(二)先进的,是指至申报日期截止,项目在创造性、科学技术水平、性能指标、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三)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应用的,是指项目已通过鉴定或验收,为国防领域所采用,已获得效益;或经试验证明可以应用,对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具有潜在效益的。
第四条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确认:
发明人是指以本人为主完成了报奖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每个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6人。完成项目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多于6人的,发明人指其中作出较大创造性贡献的前6人。仅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应列为发明人。
发明单位是指项目的发明人在完成本发明时的所在单位。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应分别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五条 凡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注明密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