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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动执行。若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仲裁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国防科技预研经费支出。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部门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主要任务是:
  (一)指定合同甲方,并核定其管理费,监督签订合同,批准主要合同,向甲方拨付科研经费和合同管理费,调解合同双方发生的纠纷;
  (二)妥善安排需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条件;
  (三)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预研经费使用情况;
  (四)表彰、奖励在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技预研合同实行登记制度。合同从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由合同甲方向委托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行业重点项目由甲方向其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负责合同登记的部门;跨行业综合技术项目合同,甲方可直接向国防科工委合同登记部门登记,同时,分别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项目名称;
  (三)合同类型;
  (四)重要技术指标;
  (五)合同经费;
  (六)完成时间;
  (七)提交成果形式;
  (八)甲方和乙方法定代表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姓名。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预研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定期的报告制度。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书面报告1次合同执行情况,甲方迟后2个月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书面报告1次合同执行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和项目名称;
  (二)经费使用情况;
  (三)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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