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可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经济管理实体(受行政部门委托,负责预研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或具有法人资格的适宜单位为甲方。
第二十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是:
(一)同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单位签定合同;
(二)获得乙方提供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
(三)督促、检查乙方科研任务进展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四)按合同约定应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签订合同并管理合同;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科研经费;
(三)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障条件,并做好相应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对乙方提供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予以保密;
(五)履行合同登记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通过签订合同节省下来的科研经费上缴指定合同甲方的行政部门,主要用于:
(一)调剂国防科技预研计划经费的不足;
(二)经行政部门核定的甲方的合同管理费;
(三)支持合同甲方开展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
(四)奖励在管理合同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矿企业均可成为合同的乙方。乙方的主要权利是:
(一)按合同约定的成果权益;
(二)按合同约定取得科研经费;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合同约定制定并实施研究计划;
(二)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对于成本补偿合同,若超支使用科研经费,需经甲方同意;
(三)完成任务后,按合同约定主动向甲方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
(四)执行合同报告制度;
(五)按项目建立成本核算科目,以备审查和年终决算。
第六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时,可申请其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