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先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再由主管部门处理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经批准可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赔偿金应相当于损失一方支出的增加。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影响国防科技预研计划的执行;
  (二)当事人一方由于撤销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三)由于不可抗拒或由于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十六条 对于少数科技水平高、难度大、不可预见因素多的研究项目,乙方虽然作了最大努力,仍未完成合同,经甲方邀请专家鉴定,并经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批准,可解除合同,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并报其行政部门批准。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合同的权利。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多专业的技术力量,能够进行课题分解,对科研成果具有组织验收的能力;
  (二)了解本行业能够承担研制任务诸单位的实力;
  (三)便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