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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第七条 固定价格合同成本按本章第六条确定预算成本的办法一次核定,经费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不可预见费由双方在合同成本的5%以内商定并计入合同价款。
  第八条 对于经费能够保障的研究项目,可以按任务签订长期合同;对于经费不能完全保障的研究项目,可先按任务签订意向书,然后,根据逐年科研经费情况,再签订年度合同或阶段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合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订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条 国防科技预研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类型;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目标);
  (四)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及期限;
  (六)保障条件;
  (七)提供成果形式,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十)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十一)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十二)仲裁条款;
  (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经其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招标。国防科技预研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标方式,不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有关招标事项可参照《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招标暂行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预研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对于需要主管部门提供保障条件的项目和双方约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需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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