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项目合同暂行规定
(1989年5月17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的发展,加强对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以下简称预研0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预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国防科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国防科技预研经费拨款或资助的先期技术开发类及大部分应用研究类项目(含课题、专题,下同)。
第三条 国防科技预研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国防科技预研的中长期计划或按计划程序批准的项目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年度计划要保障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防科技发展的全局,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共同的义务。
第二章 合同类型和价款
第五条 针对预研项目的特点,合同采用以下两种类型:
(一)成本补偿合同:对于标的明确,技术指标合理,技术方案可行,但是,技术风险较大或合同经费一时难以确定的研究项目,可采用成本补偿合同;
(二)固定价格合同:对于标的明确,技术指标合同,技术方案可行,合同经费成本清楚,配套措施基本落实的研究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第六条 成本补偿合同的成本核算办法:先由乙方按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成本预算明细,经甲方审核,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预算成本。任务完成后,由乙方报出实际成本,经甲方组织评议,确认实际成本。
成本补偿合同执行中的盈亏比例按甲方分担60~80%,乙方分担40~20%确定。甲方所得节余经费上缴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指国防科工委或主管部门,下同),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使用;甲方分担的超支经费,由指定甲方的行政部门增拨。乙方所得节余经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乙方分担的超支经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此类合同不计不可预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