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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获奖的国防专用项目将在内部公布,基层单位在接到公布材料后,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对项目的异议要正式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异议书》,要在规定的异议期内将异议书及附件1式2份报送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超过异议期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凡属成果所有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列顺序的异议一般由申报部门自行处理。跨部门的合作项目由主申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能商妥者由评审该项目的行业组裁决。自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本年度授奖资格。
  第十九条 凡属对项目授奖资格或授奖等级的异议,二、三等奖项目由评审该项目的行业组处理;一等奖项目由行业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处理;申报部门对行业评审组的处理不服者,可请求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各级对异议的处理都要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异议处理表》,此表与异议书及附件一起归入项目文档。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一条 凡经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布后确认授奖的项目,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后统一发奖。
  第二十二条 每个项目只授国家级奖励1次。此前得过其他级别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奖金只发差额部分,余数留在原发奖金部门(或单位)作为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奖金的发放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主要完成者要给予重奖,他们所获奖金数应占该项奖金数的50~70%。各单位要逐项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者奖金分配表”1份,报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大力加强奖金发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团结协作、发扬风格,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即行撤销授奖资格,追回奖品、奖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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