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已获得了省(部委)级一、二等奖;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均已协商一致;
(四)应用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是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实践证明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
(五)应用于实践1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进步点”。“技术进步点”是指该项成果的创造点,理论上、学术上的重要贡献点,突破或解决的重大技术难点,与原有技术(成果)相比之显著创新点等。
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地项目的“技术进步点”作出了直接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他们或是理论、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或是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或是重大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其他作了大量实际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是本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但不是“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为27人,主要完成单位为20个;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为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10个;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为9人,主要完成单位为7个;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为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5个。
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同一项科技成果不能向2个以上行业组提出申报,若发现即撤销此项申报。如2个以上申报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出现分别申报,自发现起停止报批进程并通知有关部门,待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申报,逾期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每项交纳初审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复审费60元(个人申报交6元)。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在向部门提出申报前要在本成果完成单位先期公布,公开征求对该项成果所属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列顺序的意见,经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协商一致后才能提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