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7年4月4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及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国防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武器装备、国防工程建设成果;航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于国防建设所产生的成果;国防科研中的重大预研性成果;国防技术基础工作和军事特种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申报部门均应注明密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

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机构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行业组组成。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设立。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该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评审、批准一等奖项目,批准所属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二、三等奖项目;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授奖。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国防工程建设、国防科技情报、军用标准、国防计量等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组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属本行业的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和一等奖项目,审定二、三等奖项目。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承担。各行业评审组的日常事务分别由挂靠部门指定单位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