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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计分。

  6.定向越野项目得分:

  获得各组别个人赛各项目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计分,获得各组别接力赛、团队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接力项目的相应名次得分计分。

  7.桥牌项目得分:

  获得比赛录取名次代表队,均按田径接力项目的相应名次得分计分。

  8.田径、游泳、武术、定向越野项目的团体总分名次均不计分。

  十五、代表团团体总分、校长杯及体育道德风尚奖:

  (一)代表团团体总分奖:

  1.对获得代表团团体总分前十名的代表团,分别颁发奖杯。

  2.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代表团运动员在参加甲、乙组所有比赛项目中所获得的得分总和。

  (二)代表团甲、乙组团体总分奖:

  1.对获得代表团甲、乙组团体总分前十名代表团分别颁发奖杯。

  2.代表团甲、乙组团体总分分别为本代表团运动员在参加甲、乙组所有比赛中取得的得分总和。

  (三)评选及奖励“校长杯”、“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具体办法另发)。

  十六、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体现教育部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育人宗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对本单位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资格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按照本《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全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将设立由教育部体卫艺司、监察局、高校学生司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联合组成的“全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全权负责领导、执行对参赛运动队(员)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工作。“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对违纪运动员(运动队、代表团)和运动员资格审查的处理意见、决定、处罚是最终的决定。

  “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严格地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对所有报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出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运动队(员),将予以严肃的处理,并负责对各参赛代表团、代表队(员)的纪律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报名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要求,报寄《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复印件。对未能按规定报寄《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复印件的运动队(员),将不允许参加比赛。

  (四)关于对运动队(员)资格问题的申诉:

  凡对本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运动队(员)的资格问题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须向“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提交《申诉报告书》(三大球预赛阶段中,申诉书须经参赛运动队领队签字,大运会期间,须经代表团秘书长签字),并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1000元。经“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受理,申诉费作为调查取证工作经费,如果胜诉则退还申诉费;如败诉,则申诉费不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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