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轮:进行32副牌的比赛,胜者进入冠亚军决赛,负者进入3、4名的进行附加赛。
(3)第三轮:冠亚军进行48副牌的比赛。
4.带分:第二阶段的比赛中,如对抗的两队在第一阶段曾相遇过,则第一阶段名次在前的胜队带第一阶段两队相遇时的IMP差的1/2;名次在后的胜队带第一阶段两队相遇时IMP差的1/3,带分最高不超过比赛副数的1/4.
5.女子组根据报名情况采用循环赛,每场比赛16副牌,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赛制待定)。
6.每队牌手需带约定卡1式3份,1份于报到时交大会竞赛处审核,另2份于比赛时带至赛桌。
十四、录取名次、奖励:
篮球、排球、足球预赛只排定名次,作为确定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资格,不予奖励。各比赛项目决赛的录取名次、奖励(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一)各组别各项目均按成绩分别录取、奖励前八名。不足八人(队)参加的比赛项目,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全部录取。
(二)对获得各组别各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队)发给奖牌;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队)颁发成绩证书。
(三)田径、游泳:
1.设田径、游泳甲组团体总分、男子总分、女子总分奖。
2.设田径、游泳乙组团体总分、男子总分、女子总分奖。
3.各单位各组别各团体相应奖项得分分别以其运动员在相应组别的各项目名次得分和破纪录得分总和累计。
4.按各组别各团体得分分别录取、奖励获得总分前八名的队伍,并分别颁发奖杯。如遇得分相等,以打破全国最高纪录、打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该组别纪录项(人、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余类推。
(四)对获得各组别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毽球团体、健美操团体赛、桥牌前八名的队伍,分别颁发奖杯。
(五)武术、定向越野:
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相应组别各项目比赛得分总和,分别录取、奖励获得团体(男、女)总分前八名的队伍,并分别颁发奖杯。
(六)各比赛项目得分规定如下:
1.田径、游泳项目得分:
获得各组别田径和游泳各单项前八名者,分别按9、7、6、5、4、3、2、1分(接力项目、田径全能项目加倍计分)计分。
打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田径、游泳最高纪录者加9分;打破全国田径、游泳最高纪录者加18分(同时打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最高纪录者,只加计一个最高分;在同一项目比赛中,连续多次打破同一纪录者,只计一次加分)。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得分:
获得男、女子篮、排、足球项目录取名次的各队,均按田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5倍计分。
3.乒乓球、羽毛球、毽球项目得分:
获得各组别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计分;男、女团体赛按田径接力项目相应名次得分计分。
4.健美操项目得分:
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计分;团体赛按田径接力项目相应名次得分计分。
5.武术项目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