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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汇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复[2008]206号)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申请》(国机财〔2008〕6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办外汇业务。

  二、新增外汇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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