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
(2012年5月14日 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
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
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四是要求进口商配备熟悉我国质量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严格执法,切实加强检验监管
(一)认真落实备案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并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口岸检验把关。各局要根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实施检验。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出具卫生证书,非直接供人类食用的食用植物油卫生证书中应注明“该批食用植物油未经加工精炼,不得供人类直接食用”。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许进口,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