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方面。主要包括:制度建设、组织落实、数据与质量分析、能力建设、日常监管等情况。
(二)卫生处理操作方面。主要包括:单位及人员资质、数据与质量分析、单证表格、药械配备使用等情况。
具体督查中根据对应检查表(试行)的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查和评分。其中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督查标准参见附件1;对各分支机构督查或分支机构自查的标准参见附件2;对卫生处理单位督查标准参见附件3(对卫生处理单位的检查可由各直属局参照附件3的相关要求、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四、督查方式
(一)核实资料。对卫生处理工作机制、业务规范、工作程序、业务数据、原始单证等进行检查与核实。
(二)技能考核。对相关人员进行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有关理论和技能的测试。
(三)现场察看。对卫生处理设施、设备、药械、防护用品等配置及使用情况和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和提问。
五、督查组织
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实施分级负责制。
(一)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督导检查。每年8至9月份,由总局抽调相关业务专家,组成5至6个督导检查工作组,对部分直属局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直属局督导检查的同时,抽查该局下属2至3个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点)。每3年完成对全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分支机构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及卫生处理单位的督导检查。由各直属局卫生处理监管职能部门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卫生处理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要求每2年完成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及卫生处理单位的督导检查工作。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督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卫生处理行政执法自查及辖区内卫生处理单位具体操作情况的检查,一般每2个月至少进行1次。
六、结果处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督导检查活动,在每次督查工作完成后,督查组应整理完整资料上报总局,并根据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度6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管及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