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28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是检验检疫机关履行把关职责、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国际传播、维护国门卫生安全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结合每年六月份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月”的要求,已连续九年在检验检疫系统组织开展了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检查活动。经过多年努力,口岸卫生处理已基本达到规范、科学、安全的要求,对保障口岸卫生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十二字”方针,持续提升口岸卫生处理依法、有效、安全的水平,总局制订了《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提高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口岸卫生处理的实际,制定本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推进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实现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确保口岸卫生处理的依法、有效和安全。
二、督查对象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的对象指具有卫生处理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承担卫生处理操作的卫生处理单位。主要包括:
(一)承担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检疫查验,并依法确定实施卫生处理的检验检疫业务部门以及各级卫生检疫业务监管部门。
(二)承担实施口岸卫生处理操作的单位。
三、督查内容
口岸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内容分为卫生处理行政执法和卫生处理实际操作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