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国家外交战略,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二)履行检验检疫职责,树立检验检疫形象;
(三)分级管理、明确权限;
(四)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
(五)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人类传染病疫情和动植物疫情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应当符合应急工作要求。
第二章 通关礼遇的受理和给予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待的通关礼遇申请,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接待的通关礼遇申请。
紧急情况下,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受理通关礼遇申请,并及时逐级报批。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通关礼遇申请时应要求接待部门注明申请事由、出入境时间和地点、乘坐的航班(车、船)号、主宾姓名、职务、随行人员、接待部门联系人员及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加盖接待部门公章。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书面申请函,核对信息,评估风险,并及时确定是否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
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定是否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后,应及时告知接待部门。不符合或无法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定给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的,通知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章 通关礼遇的实施
第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接待部门的接待安排,确定与接待安排相适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和便利。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礼遇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以下通关礼遇:
(一)享受礼遇的人员未有发热、呕吐、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皮疹等症状,或者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可以由接待部门向其本人了解询问健康状况后,代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出入境时由接待部门陪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口岸接待场所对享受礼遇的人员实施医学巡视和体温监测,或者由接待部门引导享受礼遇的人员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专用或礼遇通道,接受医学巡视、体温监测和放射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