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2年5月3日 国质检通[2012]2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服务国家外交大局,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通关司。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规范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服务国家对外交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交通工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请求,为方便享受礼遇的人员通过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国境,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基础上,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查验、放行等方面,给予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物和其搭乘的交通工具的便利措施。
前款所称享受礼遇的人员指国内外政府副部级以上高级官员或相当级别的政要(含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等)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给予礼遇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礼遇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