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环保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制作的文书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案卷,可参考本指南关于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
2.2法定处罚主体
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保部门。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南关于环保部门的规定。
2.3当事人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4环保部门负责人
指环保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视为“环保部门负责人”。
3.工作依据
3.1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部门规章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3.3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4.评查内容
4.1主体合法
4.1.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有法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