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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七)使用企业外购免税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信息与定点直供计划信息及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对象应当与定点直供计划规定的一致,其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八)使用企业申报的外购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数量信息与定点直供计划数量信息进行比对,免税数量应等于或小于定点直供计划。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在产品界定上如果发生歧义,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实施对其产品的抽检。
  检验样品由税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共同实地提取样品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封,其中一份交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报告由企业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另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三十条 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一) 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二) 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三) 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四)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五) 未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六) 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七) 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第三十一条 使用企业被取消退(免)税资格的,其库存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当征收消费税。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附表1-8)

  附件1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单位:吨

成立日期

 

经济性质

 

产品类型

生产乙烯类产品□          生产芳烃类产品□

原材料类型

以石脑油为原料□     以燃料油为原料□   以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

企业基本情况

乙烯、芳烃类产品

设计生产能力

吨/年

产成品

上年度产量

占全部产品比例(%)

石脑油产品

原料来源

外购

吨/年

乙烯类

 

 

自产

吨/年

芳烃类

苯、甲苯、二甲苯产品

 

 

燃料油产品

原料来源

外购

吨/年

其他产品

 

 

自产

吨/年

其它

 

 

石脑油设计库容

      吨

燃料油设计库容

     吨

设备

名称

数量

 原料投入口流量计个数

产品产出口流量计个数

裂解装置

 

 

 

连续生产装置

 

 

 

芳烃抽提装置

 

 

 

PX装置

 

 

 

附列资料目录

证件名称

发证单位名称

证件号

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产品生产许可证

  

 

  

 

纳税人声明: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同时承诺按时申报相关资料,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本单位产品的抽检。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备注:新办企业不需要填写产成品上年度数据。

  附件2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单位:吨

产品比重

产品名称

产   量

占全部产品的比例(%)

芳烃类

产品

苯、甲苯、二甲苯产品

 

 

其他产品

 

 

乙烯类产品

 

 

合计

 

 

全部产品

 

100%

定点直供计划情况

项目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计划(供出)

使用企业定点直供计划(购入)

石脑油

燃料油

石脑油

燃料油

本年度定点直供计划总数量

  

 

 

 其中: 年初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本年定点计划调整数量

  

 

 

库存耗用情况

统计项目

行次

石脑油

燃料油

本期数

累计数

本期数

累计数

一.

期初库存数量

1

 

 

 

 

当期产量

2

    

本期含税销售数量

3

    

本期执行定点直供计划数量

4=5+6

    

其中: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

5

    

    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油品数量

6

    

生产乙烯耗用数量

7

    

生产芳烃耗用数量

8

    

其他项目耗用数量

9

    

期末库存数量

10=1+2-3-4-7-8-9

 

 

 

 

二.

期初库存数量

11=12+13

 

 

 

 

 其中:免税数量 

12

 

 

 

 

   含税数量

13

 

 

 

 

当期外购数量

14=15+16

    

 其中:免税数量 

15

    

    含税数量

16

    

本期销售数量

17

    

 其中: 免税销售数量

18

    

非生产乙烯、芳烃的耗用数量

19

 

 

 

 

 其中: 免税耗用数量

20

 

 

 

 

应抵减的免税数量(>=0)

21=12+15-18-20

--

 

--

 

生产乙烯、芳烃的耗用数量 

22=23+24

 

 

 

 

其中:生产乙烯耗用数量

23

 

 

 

 

生产芳烃耗用数量

24

 

 

 

 

实际抵减的免税数量

25(当22<=21时为22,否则为21)

--

 

--

 

申请退税的含税数量

26=22-25

--

 

--

 

期末库存数量

27=11+14-17-19-22

 

 

 

 

其中:免税数量(>=0) 

28=12+15-18-20-25

 

 

 

 

    含税数量

29=27-28

 

 

 

 

 

纳税人声明: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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