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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调整本币市场交易计费方式及实行优惠措施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调整本币市场交易计费方式及实行优惠措施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6]217号)


各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本币市场有偿服务的批复》(银办函【2005】484号)精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征询交易成员意见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定于2006年起调整本币市场交易计费方式并实行优惠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交易手续费以当年每个交易日发生的交易量为计费基数逐笔计费、按季收费。

  二、按交易量分段实行手续费折扣累进优惠。具体优惠措施见下表:
  交易手续费折扣累进优惠表
交易种类交易量区间(亿元)手续费优惠幅度(%)
融资类交易1天品种0~4000(含4000)0
4000~8000(含8000)10
8000~12000(含12000)20
12000~16000(含16000)30
16000~20000(含20000)40
20000以上50
融资类交易2天及以上品种0~4000(含4000)0
4000~8000(含8000)10
8000~12000(含12000)20
12000~16000(含16000)30
16000~20000(含20000)40
20000以上50
买卖类交易0~2000(含2000)0
2000~4000(含4000)10
4000~6000(含6000)20
6000~8000(含8000)30
8000~10000(含10000)40
10000以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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