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易中心将双方应急申请单核对无误后,将成交要素输入交易系统,生成成交通知单;
(四)交易中心在成交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后,将成交通知单传真给未联网方;
(五)成交双方按成交通知单办理结算。
第五章 保证金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选择由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保证金集中管理是指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远期交易时,约定将用于履约保障的保证金统一存放于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由交易中心集中代为保管的方式。
保证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属于保证金提供方,交易中心确保提供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保证金管理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专门用于保证金帐户管理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委托交易中心集中管理保证金的,应与交易中心签署《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规范交易中心与开户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保证金管理业务流程。
经市场参与者签署的《协议》可同时视作其开设保证金帐户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参与者签署的《协议》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保证金帐户开户事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开户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参与者收到交易中心书面开户通知后,由首席交易员在本币交易系统“内部管理”项下的“帐户管理”中进行帐户设置。
第二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远期交易过程中,双方约定设定保证金的,应对保证金占标的债券的比例(以下简称“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提交日、用于该笔保证金管理的帐户(交易中心的保证金帐户或其他帐户)、在结算日前是否允许变更保证金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保证金比例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逐笔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