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备债券远期交易内部管理办法并抄送交易中心;
(三)以书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财务数据:
1、开放式投资基金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底的基金资产净值;
2、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提交该分支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当人民币营运资金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3、其他机构应提交本机构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规模数据,二者只需报送其一。当实收资本或净资产规模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
第五条 尚未成为交易成员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远期交易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关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远期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远期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
(五)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参与者提交的材料后,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好为其提供交易服务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七条 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交易期限,不得展期。
第八条 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九条 债券远期交易净价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条 交易系统对债券远期交易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设置成交前判断与控制:
(一)市场参与者单只债券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20%;
(二)市场参与者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与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三)市场参与者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与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