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证金币种可以是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港币或交易双方商定的其他币种。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保证金的金额、提交和返还期限。
第十八条 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的保证金,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保证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十九条 远期交易可采取结算日(指资金交割日)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全额结算方式”),也可采取结算日根据约定的远期交易汇率与结算日前第二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收盘汇率轧差交割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差额结算方式”)。具体结算方式及币种在成交单中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采取全额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足额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采取差额结算方式的,交易一方应将差额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指定资金账户。
第七章 应急交易
第二十一条 若远期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进行应急交易。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远期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给会员。
若会员通过远期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但无法生成成交单,交易中心可代理会员打印成交单,并传真给会员。
第二十三条 应急交易是会员授权交易中心的代理行为,会员对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远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