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为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会员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

  第八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九条 银行间远期交易系统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9:30--17:30开市,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主管机关备案后调整。

  第十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汇率、保证金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十四条 每笔远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成交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以下称“补充合同”)。《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成交单及补充合同(如有)一起构成相关远期交易之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以下称“成交合同”)。

第五章 保证金

  第十五条 为防范违约风险,保证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保证金可按自愿原则交由交易中心代为集中保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