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如违约方已经提供保证金的,各项赔偿和补偿应优先从违约方提供的保证金及孳息中扣除,不足部分向违约方追索,剩余部分返还违约方。
(八)已按约定提供保证金的非违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成交合同时,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全额返还已提供的保证金及其孳息,并有权向违约方收取罚息。
罚息按如下公式计算:
罚息=非违约方已提供的保证金金额×罚息利率×保证金占用天数/360(或365)
(九)本条项下,以人民币计价的补息利率和孳息利率均按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在本条项下按年率标示,可由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以外币计价的补息利率和孳息利率按同期LIBOR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可由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三个月LIBOR利率加百分之二计算。
(十)交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条(四)、(五)、(六)和(八)项计算公式中是采用360还是365。
(十一)本条所约定的各项违约赔偿(或补偿)可单独或合并适用于违约方。
第十条 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或违约责任认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或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实和/或违约责任认定达成协议,但未就违约处理达成一致的,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成交合同中约定的或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成交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交易方的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交易双方应继续履行成交合同,但交易双方同意终止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或暂停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会员资格的,该方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拒绝履行已达成的成交合同,或拒绝履行本协议和相关补充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 本协议、各份成交单和补充合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本协议需要,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