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即期定价日:指结算日前第二个工作日。
(十五)资金账户: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外汇远期交易本外币收付的账户,其基本要素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SWIFT BIC CODE或账号和币种。
第六条 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并按自愿原则由交易中心代为保管。
第七条 采取全额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足额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采取差额结算方式的,应当支付差额的一方应在结算日将差额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指定资金账户。
第八条 违约条款
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之一时,即构成该方的违约事件:
(一)约定提供保证金的,买方或卖方未按约定将足额保证金提交到指定账户,买方或卖方违约。
(二)采取全额结算方式的,在结算日买方没有将足额人民币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买方违约;在结算日卖方没有将足额外汇资金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卖方违约。采取差额结算方式的,在结算日付款方未将差额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指定账户,付款方违约。
(三)买方或卖方在完成资金交割后,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及其孳息至对方指定账户,买方或卖方违约。
第九条 违约处理
远期外汇交易发生违约,交易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交易双方就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认定达成协议后通知交易中心。
如交易双方之间的补充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处理和违约责任,则双方应执行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
(一)交易一方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成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延迟提交保证金的损失(计算方法如下文所述),并就违约期间发生的其它有关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非违约方也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成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不提交保证金并且导致成交合同被解除的损失(计算方法如下文所述),并就违约期间发生的其它有关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二)交易一方发生第八条第(二)项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成交合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延迟履行成交合同导致的损失(计算方法如下文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