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交易各方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 交易各方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仅在签约双方之间生效的补充合同(以下称“补充合同”)。本协议、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单及补充合同(如有)一起构成相关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之完整的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合同(以下称“成交合同”)。
第四条 外汇市场远期交易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远期外汇交易所产生的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 名词定义
(一)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以下简称“外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二)外汇市场远期交易会员: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准许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远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三)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由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每笔外汇远期交易达成后生成,构成交易双方就该笔外汇远期交易成交合同的一部分。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四)买方:指成交单确认的外汇买入和人民币卖出方。
(五)卖方:指成交单确认的外汇卖出和人民币买入方。
(六)成交日:指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单的日期。
(七)结算日:指成交单确认的交易双方进行资金交割的日期。
(八)交易期限:指成交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
(九)交易币种:指成交单确认的外汇远期交易的外汇币种。
(十)远期汇率:指成交单确认的交易双方约定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价格。
(十一)交割与结算方式:外汇远期交易可采取结算日(指资金交割日)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全额结算方式”),也可采取在结算日根据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即期定价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收盘汇率轧差交割的结算方式(以下简称“差额结算方式”)。
(十二)结算货币:在全额结算方式下,指成交单确认的买方在结算日需支付给卖方的人民币和卖方在结算日需支付给买方的外汇。在差额结算方式下,指成交单约定的进行结算支付的人民币或外汇。
(十三)结算金额:指成交单确认的买卖双方在结算日应向对方支付和(或)从对方收到的人民币或外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