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支付周期:天、周、两周、月、季、半年、年、到期支付,用以推算支付日;在计算支付日时,支付周期为季、半年、年,则等同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3.3 计息期:一个支付日(含)至下一支付日(不含)为一个计息期,首个计息期为首期起息日(含)至首个支付日(不含),但若约定计息天不按实际天数调整,则计算计息期时应使用根据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支付日。
3.4 重置频率:每天、周、两周、月、季、半年、年一次,用以推算重置日。在计算重置日时,若重置频率为季、半年、年,则等同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3.5 重置日:就一个计息期而言,重置日从计息期首日按重置频率依次推算,当重置频率为整月或月的倍数时,重置日为按照该重置频率推算的相应月份中与本计息期首个重置日相同的一日(若按照该计息期推算的相应月份中找不到与首期起息日相同的一日,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重置日不按照营业日准则调整。
3.6 重置期:指相邻两个重置日间隔的天数。若约定计息期按实际天数调整,则(1)首个重置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内的最后一个重置期应随所在计息期结束而结束。若约定计息期不按实际天数调整,且实际支付日根据营业日准则进行了调整,则(1)首个重置日为该计息期的第一日,且(2)该计息期的最后一个重置期应于紧接于计息期的未经营业日准则调整前的原浮动利率支付日(不含)结束。
3.7 首次利率确定日:指交易双方约定确定起息日参考利率水平的日期。
3.8 利率确定日:指确定某个重置日参考利率水平的日期。首次利率确定日由交易双方约定,其他利率确定日则根据起息日与首次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的工作日数量,确定每次重置日与相应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的工作日数量。利率确定日适用上一营业日准则。
3.9 前端残段:若起息日与首期起息日不在同一日,起息日(含)至首期起息日(不含)为前端残段。
3.10 首期起息日:若存在前端残段,首期起息日为前端残段之后首个计息期的第一天;若不存在前端残段,首期起息与起息日为同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