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1〕59号)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为规范利率互换市场交易确认行为,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全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于2011年3月28日起提供利率互换(固定-浮动)的交易确认服务。为配合该项服务顺利开展,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互换交易确认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成员(以下简称“交易成员”)使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确认的行为。除非本细则另有规定,交易系统、交易成员、系统用户、成交单、交易要素的定义适用《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1、授权和效力
1.1 本细则所指的交易确认行为,是交易成员达成利率互换交易后,对法律条款、机构信息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确认的行为。
1.2 任何通过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交易确认的行为,均视为已经获得该系统用户所属交易成员的充分和完整授权,由该交易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3 交易系统出具的交易确认书和成交单均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有效约定,两者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交易确认书为准。
1.4 交易双方在确认时限内均完成对同一笔交易的复核后,交易系统就成交单和复核确认的内容生成交易确认书,该等确认书构成《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所称的交易确认书,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5 本细则就交易确认书条款所述定义适用于交易确认书,若本细则所述定义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09年版)》不一致的,以本细则所述定义为准。交易双方可于达成交易时,在成交单补充条款内对交易要素作出约定,补充条款所述定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所述定义为准。
2、交易确认流程
2.1 确认前相关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