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中汇交发[2002]55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精神,为了安全、有序和高效地实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的联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
第三条 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相关金融机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3、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4、填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表”(见附件);
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收到法人金融机构或授权分支机构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将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金融机构联网申请的认证工作并通知申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