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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发[1999]240号 1999年7月19日)

  第一条 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外币清算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八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币清算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地分中心)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相互划拨和清算外币资金的行为,包括同城和异地的外币资金划拔。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制定外币清算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当地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的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的范围及功能包括:
  (一)提供外币清算业务的场地并组织清算业务的进行;
  (二)同城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三)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四)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其各地分中心间的外币清算;
  (五)管理同业的外币清算资金;
  (六)对同业间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七)经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所在地分局批准可成为当地外币消算会员。

  第六条 总局统一选择境外帐户行及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并为分局在总局的帐户下分别开立分帐户。总分帐户的资金相对独立核算,即分帐户当日贷方资金余额不得转入总帐户,借方余额也不得自动从总帐户提取资金。

  第七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清算币种由总局统一规定与调整。

  第八条 外币清算业务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要缴纳一定的清算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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