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和修改本规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指引[1]
([1]本指引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1.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概述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2.入市流程
2.1基本条件
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
2.2入市流程
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市申请,流程如下:
(1) 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交易中心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 完成备案的机构即成为货币掉期市场会员。交易中心同时发布市场公告。
(4) 货币掉期市场会员应指派交易员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交易员参加培训时须提交登记表。培训合格的交易员,交易中心将颁发资格证书。
2.3入市申请材料
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需提供下述入市申请材料:
(1)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申请
(2)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3.报价与交易
| 报 价[2]([2]报价对象为流动性较高的标准期限产品) | 交 易 |
主体 |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报价行 |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会员 |
币种 | 人民币兑美元 | 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 |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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