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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货币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三条 会员必须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按规定流程提交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交易中心具有在合理理由下受理或者拒绝申请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进行的临时性操作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货币掉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布货币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会员不得将来自于交易中心的市场行情等信息用于相关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货币掉期交易发生争议,交易双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双方应将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按要求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最终结果当日发布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会员,交易中心将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将上报主管部门,给予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货币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必要的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争议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向会员收取相关费用。交易中心的收费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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