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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利息交换指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货币掉期交易中人民币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六条 货币掉期交易币种、本金金额、交易期限、汇率、参考利率的类型和期限、本金交换形式、利息交换形式、付息周期和清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及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相冲突。

  第十七条 交易系统中的货币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货币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
  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共同构成货币掉期交易完整的书面形式交易合同。

第五章 清算

  第十八条 货币掉期交易由交易双方按约定方式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付息周期为周、月、季、半年、一年或者其他期限。
  交易双方在付息日向对方支付利息。利率定价日、起息日和付息日遵循外汇市场惯例。
  交易双方对上述要素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二十条 若交易系统会员端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由交易中心进行应急交易。

  第二十一条 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填写应急交易申请单并加盖交易部门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至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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