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7〕283号)
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为适应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汇复〔2007〕347号),现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为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交易中心根据《交易规则》制订《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指引》,并同时发布。
附件:1、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
2、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指引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1号)、《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以下简称“货币掉期交易”)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下为会员提供货币掉期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组织货币掉期交易。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具备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市场会员资格,经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展货币掉期交易完成备案的境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