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期限品种公布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的即时成交明细(包括成交时间、价位和成交量);
(四)债券交易系统日评、周评、月评、季评、半年报、年报;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同业中心向市场提供以下市场参考和交易辅助信息:
(一)债券分析系统及其他技术分析手段;
(二)统计信息;
(三)参与者授权公开的资信信息;
(四)政策法规;
(五)金融财经统计、相关金融市场行情信息;
(六)市场公告与通知、交易排名、培训园地、通讯录等在线服务信息;
(七)电子杂志、专家论坛;
(八)成员论坛、信息反馈等在线交流信息与交流手段;
(九)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同业中心向参与者提供如下市场应用功能和信息:
(一)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二)债券分销的报价和查询统计功能;
(三)业务权限设置;
(四)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同业中心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信息用户的前提下对信息系统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应按期通过同业中心信息系统披露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资信信息。
参与者应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背景资料及其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同业中心。
参与者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参与者违规行为有:
(一)成交单生成后,参与者要求同业中心修改交易方向、交易或质押券种、价格或利率、金额、期限、清算速度、结算方式、折算比例等成交要素,或要求撤销成交;
(二)未将帐户信息、联络方式等重要资料及其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指派未经同业中心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上岗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