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与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参与者不得买空或卖空债券。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参与者利用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五条 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六条 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两类。
单边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对资金或债券的供给或需求而面向市场作出的公开报价。
双边报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参与者在进行现券买卖公开报价时,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债券买卖价差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可同时报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进行双边报价的参与者有义务在报价或合理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八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九条 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二十条 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则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并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和债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