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02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三章 参与者管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