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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急交易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保证银行间债券交易正常进行,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应急交易是指当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等出现故障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排除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提供的一种临时性交易方式。

  在应急交易方式下,参与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自行询价,确定交易意向;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分别按要求填写《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急成交申请单》(下简称“应急申请单”)并加盖公章,传真给同业中心场务值班室;同业中心核对无误后,将双方成交内容输入交易系统,并为成交双方签发成交通知单。

  第三条 参与者须经同业中心批准后方可采用应急交易方式。

  第四条 开盘时,若整个交易系统或个别参与者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发生故障,且在半小时内无法修复,致使整个交易系统或个别参与者无法开盘交易时,同业中心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将故障情况及修复情况等通知发生故障参与者;在系统修复前,可改为采用应急交易方式。

  第五条 交易过程中,若整个交易系统或个别参与者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设备发生故障,且在半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可改为采用应急交易方式。

  第六条 改为应急交易方式后,交易系统内已成交部分继续有效。若参与者无法得到已成交部分的确认通知或成交通知单,则同业中心应负责通知参与者或签发成交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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