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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规则

  3.5 成交单
  3.5.1 成交单载有以下内容:
  (1)交易相关各方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金账号、资金账户名、资金开户行、系统支付号、电话、传真、地址等。
  (2)贷款信息。系统根据转让方填写的贷款编号默认显示币种、借款人行业、借款人地区、贷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期限、贷款剩余期限、贷款利率、贷款五级分类等关键信息。
  (3)成交信息。包括转让方式、转让本金、转让比例、安排费、贷后管理人、管理费率、资金划拨期限、应计利息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4)补充条款。
  (5)成交单适用的协议及效力优先等级。
  3.5.2在可拆分转让下,转让方成交单载有3.5.1所列的所有内容。但受让方成交单仅显示本机构及转让方的信息、贷款信息、本机构的成交信息、本机构的补充条款、成交单适用的协议及效力优先等级以及其他受让方的机构名称、转让本金与转让比例。
  3.5.3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6 成交撤销
  交易双方对已达成的交易一致同意撤销的,可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撤销交易。交易成员应对交易中心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7 结算与相关文书的转移
  交易成员应依据交易合同自行结算、自行转移相关文书。

第四章 信息服务

  4.1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方信息查询,包括贷款注册信息、本方报价信息、本方成交录入信息、本方成交信息;
  (2)市场信息查询,包括市场报价信息、市场成交行情信息、市场快递信息(即与信贷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官方渠道公布的信贷统计数据等信息)。
  4.2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或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信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4.3 交易成员应遵守交易中心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未经交易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交易中心所有的信息。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五章 交易监测

  5.1 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贷款转让交易的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报告贷款转让交易有关情况,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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