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8]185号)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红豆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红司函〔2007〕第37号)收悉。
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财务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