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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8]101号)


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陈有汉先生2007年12月7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京分行、厦门分行、深圳分行分别改制为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北京分行、厦门分行、深圳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泰国盘谷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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