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8]95号)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尹庸老2008年4月2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天津市筹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沈阳分行、青岛分行、烟台分行和苏州分行分别改制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沈阳分行、青岛分行、烟台分行和苏州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天津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