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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改制开业的函


  二、批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见附件)自本批文印发之日起生效。

  三、批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为:BNP Paribas (China) Limited Beij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1座19层01-08,09B,30-32,01A-08A,24-29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傅建华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批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外文名称为:BNP Paribas (China) Limited Tianjin Branch;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16层1601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宋宝成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天津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原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批准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文名称为:BNP Paribas (China) Limited Guangzhou 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109号之9达宝广场1001-1002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揭晓波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广东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原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法国巴黎银行有限公司保留其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2409室;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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