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釜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青岛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8]70号)
韩国釜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李枨镐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青岛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韩国釜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代表处;外文名称为:The Pusan Bank Co.,Ltd. Qingdao Representati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