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产业银行设立沈阳代表处的函
(银监函[2008]69号)
韩国产业银行:
你行总裁金昌録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在沈阳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韩国产业银行沈阳代表处;外文名称为:Korea Development Bank Shenyang Representative Office。